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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发展物联网产业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新常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省物联网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聚焦发展重点

  实施“物联网+”行动,坚持扩大需求和补强短板一起抓、扶持龙头和创新创业一起推,着力建设一批技术创新平台,提升核心能力;着力打造一批特色应用平台,抢先开发市场;着力引进培育一批高端人才,增强发展后劲。力争到2020年,新增培育一批服务全国的龙头企业和行业平台,物联网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

  二、强化创新支撑

  (一)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省科技厅最高给予每项500万元支持,验收成果处于全国领先的,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提升实验室能力,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升级建设一个物联网综合性实验室,以及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海洋、环境监测、智能家居等实验室,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获得国家检测认证资格的,再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福州市进一步提升马尾物联网产业基地集聚效应,深化打造国家级物联网产业集中区。推动福州市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给予30%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四)建立产业分析推进工作机制。聘请一批国内物联网行业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人才,成立我省物联网产业发展咨询小组,定期开展行业“体检会诊”,在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项目策划、技术研发、政策研究等方面给予咨询指导和智力支持。

  三、打造特色平台

  (一)支持车联网、二维码、射频识别、智能POS、远程抄表等现有应用平台、终端以及物联网公共支撑平台加快拓展全省市场,作为重点互联网经济公共平台予以支持。

  (二)深入挖掘健康养老、教育、医疗、工业、农业等领域物联网及智能硬件应用需求,新建不少于20个服务工业、农业、服务业重点领域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广终端、平台、数据、服务一体化运营模式。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由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三)在二手车交易、合同水务能源、车辆监控、环境监测、船舶监控、公用事业等方面组织实施一批点多面广的重大应用工程包,推动政务物联网应用向购买服务转变。政府部门不再新建信息采集终端,已有采集设备系统委托企业运营。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和地区物联网试点。

  四、扶持龙头发展

  (一)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按照投资总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2017—2018年引进不少于50名物联网高层次人才(其中为龙头企业引进不少于30名),符合条件的,参照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相关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物联网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省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予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五、支持创业创新

  (一)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创新产品,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分等级给予50万~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设物联网专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优先参照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补助,并优先向物联网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

  (三)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重点大数据园区数据中心,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支持物联网企业科研仪器加入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分享,并享受科技创新券补助。

  六、拓展全国市场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省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按合同完成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召开面向全国的物联网推广应用活动,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视活动规模及成效给予10万~20万元的补助。

  (三)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省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省使用单位,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可达物联网和智能硬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30%。

  (四)对企业在外省以收购等方式获得的物联网平台应用所需核心牌照,省相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加快培育人才

  (一)支持物联网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培训基地,经验收认定后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

  (二)2018年底前培训1000名物联网研发设计、应用、市场推广高端人才,所需经费由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列支。

  八、加大财税支持

  (一)2017—2020年,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加快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各类实验室、公共平台、重点应用、试点示范等工程建设,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创业创新补助、龙头企业扶持、重大推广活动等,其中2017年所需资金从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中安排。

  (二)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物联网公用设施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加大对物联网企业、项目、平台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政策兑现的督促检查,确保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